醫療器械協調小組發布更新版MDR常見問題解釋文件同一自然人或法人可以是特定器械的授權代表和進口商,但自然人或法人不能履行單個器械的進口商和分銷商的角色,因為分銷商是“供應鏈中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而不是制造商或進口商,使得產品在市場上流通并最終投入使用。”
進口商應始終考慮提供器械最小可銷售包裝(即制造商確定的最終用戶可以購買的最小包裝)的隨附文件,以確保最終用戶了解進口商的詳細信息。如果存在影響器械符合一般安全和性能要求的風險,進口商可以與制造商合作,對于由于其尺寸或配置而在多個盒子中交付的器械,如果產品是提供給單個用戶或機構的情況下,則可以一次性提供隨附文檔,而不是在每個單獨的包裝內提供隨附文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