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醫療器械飛行檢查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4號)《藥品醫療器械飛行檢查辦法》已于2015年5月18日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被檢查單位及有關人員應當及時按照檢查組要求,明確檢查現場負責人,開放相關場所或者區域,配合對相關設施設備的檢查,保持正常生產經營狀態,提供真實、有效、完整的文件、記錄、票據、憑證、電子數據等相關材料,如實回答檢查組的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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