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許可(第三方物流除外)-新辦上海市藥品監督管理局
1、《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9號)第四十二條,從事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的,經營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申請經營許可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條件的有關資料。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依照有關行政許可的法律規定辦理延續手續。
2、《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4號)第四條,按照醫療器械風險程度,醫療器械經營實施分類管理。經營第三類醫療器械實行許可管理,經營第二類醫療器械實行備案管理,經營第一類醫療器械不需要許可和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