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開辦三類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
第九條 本市建立統計調查對象基本情況調查制度。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等統計調查對象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報送基本情況統計資料。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在政務服務場所為統計調查對象報送基本情況統計資料提供指導服務。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務服務場所建設,通過整合系統、優化流程等手段推進統一報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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