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許可(第三方物流) 新辦上海市藥品監督管理局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9號)四十二條,從事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的,經營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申請經營許可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條件的有關資料。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依照有關行政許可的法律規定辦理延續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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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9號)四十二條,從事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的,經營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申請經營許可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條件的有關資料。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依照有關行政許可的法律規定辦理延續手續。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第三類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對人體具有較高風險的,應當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批臨床試驗,應當對擬承擔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的機構的設備、專業人員等條件,該醫療器械的風險程度,臨床試驗實施方案。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三條 第一款第一類醫療器械實行產品備案管理,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實行產品注冊管理。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三條 第一款第一類醫療器械實行產品備案管理,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實行產品注冊管理。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三條 第一類醫療器械實行產品備案管理,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實行產品注冊管理。 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應當加強醫療器械全生命周期質量管理,對研制、生產、經營、使用全過程中醫療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依法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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