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江蘇省醫療機構制劑注冊形式審查一般要求(試行)的通知(有效)為加強我省醫療機構制劑管理,規范醫療機構制劑注冊申報和審批工作,根據《醫療機構制劑注冊管理辦法》(試行)
① 化學制劑的命名應當符合《中國藥品通用名稱》(國家藥典委員會編)的藥品通用名稱,新命名的復方制劑,應認真查詢數據庫,避免同名異方或同方異名的出現;
② 中藥制劑的命名應認真查詢數據庫,避免同名異方或同方異名的出現;
③ 對于仿制已有制劑標準的醫療機構制劑,制劑名稱原則上應當與已有的制劑標準中的藥品名稱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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