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1-13 人氣:463 作者:
各市食品藥品監管局:
為加強我省醫療機構制劑管理,規范醫療機構制劑注冊申報和審批工作,根據《醫療機構制劑注冊管理辦法》(試行)和《江蘇省醫療機構制劑注冊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有關規定,我局制訂了《江蘇省醫療機構制劑注冊形式審查一般要求》(試行)(見附件),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江蘇省醫療機構制劑注冊形式審查一般要求》(試行)
2009年4月10日
江蘇省醫療機構制劑注冊形式審查一般要求(試 行)
第一部分 制劑注冊
一、文件審查
1.《醫療機構制劑注冊申請表》
該表是申請人提出醫療機構制劑注冊申請的基本文件,同時也是藥監部門對該申請進行審批的依據,是市級藥品監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局)對醫療機構制劑注冊申請進行形式審查的重點,表格應打印,其填寫必須準確、規范,并符合填表說明的要求。
(1)制劑名稱
① 化學制劑的命名應當符合《中國藥品通用名稱》(國家藥典委員會編)的藥品通用名稱,新命名的復方制劑,應認真查詢數據庫,避免同名異方或同方異名的出現;
② 中藥制劑的命名應認真查詢數據庫,避免同名異方或同方異名的出現;
③ 對于仿制已有制劑標準的醫療機構制劑,制劑名稱原則上應當與已有的制劑標準中的藥品名稱一致。
(2)劑型
制劑劑型應按照《中國藥典》附錄中收載的劑型填寫。
(3)規格
申請注冊的制劑有多個規格的,應一表一規格,各自發給一個受理號。
(4)包裝規格
制劑有多個包裝規格的填寫在一份申請表內。合劑、顆粒劑、軟膏劑、滴眼劑、貼劑等非注射制劑,在制劑處方不改變時,其裝量、尺寸等不同的,按照不同的包裝規格管理,填寫同一份申請表。
(5)申請人
申請人名稱應與《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上的醫療機構名稱一致;
制劑配制地址應與《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上配制地址一致。
(6)委托配制:
制劑配制單位名稱應與委托配制單位的《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藥品生產許可證》上的單位名稱一致。
制劑配制地址應與《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藥品生產許可證》上的生產地址一致。
(7)申請機構簽章:
認真審核各申請機構的名稱、公章、法人代表簽字、藥事管理委員會簽字、日期。需要由非法人代表簽字的,應當由法人代表授權的負責人簽名,并提供委托簽字授權書原件(授權書原件放在證明性文件里)。申請機構加蓋的公章須與其機構名稱完全一致。申請表加蓋申請機構騎縫章。
2. 證明性文件
(1)申請人資格證明文件:
① 醫療機構:有效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和《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及其變更記錄頁,均為復印件。注意核對名稱、地址、有效期、生產范圍。
② 藥品生產企業:有效的《藥品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及其變更記錄頁、《藥品GMP認證證書》,均為復印件。
(2)專利及其權屬狀態:
申請人必須提供有關該制劑的專利查詢情況,以證明該申請不涉及侵犯他人已有的專利權。對查到他人在中國有專利的,應詳細說明有關情況,解釋不侵權理由,申請人應保證不侵犯他人專利權,并承諾對可能的侵權后果承擔全部責任。不侵權聲明應加蓋申報機構公章。
(3)藥包材注冊證明文件:
提供有效期內的《藥品包裝材料和容器注冊證》或《進口藥品包裝材料和容器注冊證》復印件,若《藥品包裝材料和容器注冊證》或《進口藥品包裝材料和容器注冊證》已到期,應同時提供再注冊受理單。
(4)委托試驗:
對所有委托試驗,均應提供申請人與被委托機構的合同書,并提供該機構合法登記證明、必要的資質證明。
(5)證明性文件變更:
提供的證明性文件發生變更的,應提供批準變更的證明。
(6)原料藥的合法來源:
① 直接向原料藥生產企業購買的原料藥,需提供下列文件:
a.原料藥生產企業的合法登記文件:《營業執照》、《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GMP證書》;
b.原料藥的批準證明文件:如《藥品注冊批件》、《藥品注冊證》等;
c.原料藥的質量標準及原料藥出廠檢驗報告(檢驗標準應與提供的標準一致);
d.購貨發票:原料藥如屬贈送的,應提供原料藥生產企業出具的相關證明。
② 申請人向原料藥經銷單位購買原料藥的,除需提供上述文件以外,還需提供經銷商的資質證明文件,并注意有無對銷售對象的特別限制。
③ 使用進口原料藥的申請人,應提供以下文件:
a. 進口原料藥供應商合法登記證明文件:營業執照、《藥品經營許可證》、GSP證書復印件;
b. 《進口藥品注冊證》或《醫藥產品注冊證》復印件;
c. 口岸藥檢所的進口檢驗報告書復印件。應注意檢驗報告書中的注冊證號與《進口藥品注冊證》或《醫藥產品注冊證》一致;
d. 購貨發票復印件:發票日期和購買數量與現場核查報告的日期和試制量不能出現矛盾;
e. 報驗單位與進口原料藥供貨商不一致的,還需提供進口報驗單位與進口原料藥供貨商之間的供貨協議復印件。
(7)對醫療機構申報具有5年以上(含5年)使用歷史的中藥制劑應提供以下資料:
① 醫療機構出具使用5年以上的證明性文件,文件應包含所申報品種的處方,由醫療機構法人簽名并加蓋公章。
② 在專業學術刊物上發表的相關論文或其他相關文獻資料。
③ 每個適應癥不少于60例的臨床小結,并附典型病例。
④ 在臨床使用過程中有關不良反應情況說明。
第二部分 補充申請
一、文件審查
1.《醫療機構制劑補充申請表》
該表是申請人提出醫療機構制劑變更申請的基本文件,同時也是藥監部門對該申請進行審批的依據,是市級藥品監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局)對醫療機構制劑變更申請進行形式審查的重點,表格應打印,其填寫必須準確、規范,并符合填表說明的要求。
(1)申請事項
① 一份《醫療機構制劑補充申請表》中可以同時填報多項由同一審批部門(指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批的注冊事項;報不同審批部門的補充申請事項應分別填寫不同的《醫療機構制劑補充申請表》,作為不同申請,分別報送。
② 《實施細則》附件四補充申請事項中未列事項,可選“其他”項,并填入申請事項。
(2)制劑名稱
應與制劑批準證明文件一致;修改制劑名稱的補充申請,此處填寫新的制劑名稱,并在“其他”事項注明“修改制劑名稱”。
多個品種申請同一事項、且無需技術審評的,可一并申請,填寫一張申請表。填寫方式為“××××××等×品種”,并提供品種目錄表(注明:制劑名稱、規格、批準文號等)。加蓋騎縫章。
(3)規格
應與藥品批準證明文件一致,變更規格的申請,此處則填寫新的規格。
申請多個規格的,應一表一規格,各自發給受理號。有多個包裝規格的填寫在一份申請表中。
(4)補充申請內容
應當盡可能具體填寫變更后的各項內容。
(5)原批準注冊的相應內容
應當具體填寫與變更內容相對應的原批準各項內容。
(6)申請理由
應當盡量詳細闡述擬補充申請的原因。
(7)申請人
申請人機構名稱應填寫經合法登記的醫療機構名稱,并與原批準證明文件一致。醫療機構名稱變更的,均應填寫與現合法有效的證照相一致的機構名稱。
(8)申請機構簽章
認真審核各申請機構的名稱、公章、法人代表簽字、日期。需要由非法人代表簽字的,應當由法人代表授權的負責人簽名,并提供委托簽字授權書原件(授權書原件放在證明性文件里)。申請機構加蓋的公章須與其機構名稱完全一致。
2.證明性文件
(1)制劑批準證明文件及其附件
應該按照《實施細則》附件四中關于制劑批準證明文件的說明審核制劑的批準文件,應能夠清晰了解該制劑完整的歷史演變過程和目前狀況。如制劑注冊批件、補充申請批件、統一換發制劑批準文號批件、再注冊批件等。附件包括上述批件的附件,如制劑標準、說明書及其他附件。
(2)申請人資格證明文件
注意對有關執業許可證、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等文件有效性的審查。
(3)藥包材注冊證明文件
變更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時,該藥包材必須已經獲得批準注冊,不得使用注冊受理通知單代替。對于藥包材注冊證已過期的,應同時提供再注冊受理單。
(4)委托試驗
對所有委托試驗,均應提供申請人與被委托機構的合同書,并提供該機構合法登記證明、必要的資質證明。
(5)證明性文件變更
提供的證明性文件發生變更的,應提供批準變更的證明。
關于印發江蘇省醫療機構制劑注冊形式一般要求(試行)的通知蘇食藥監注〔2009〕72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