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補發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80號 2017.5.4)第29條 從事醫療器械經營活動,應當有與經營規模和經營范圍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貯存條件,以及與經營的醫療器械相適應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第30條 從事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的,由經營企業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并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條件的證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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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80號 2017.5.4)第29條 從事醫療器械經營活動,應當有與經營規模和經營范圍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貯存條件,以及與經營的醫療器械相適應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第30條 從事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的,由經營企業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并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條件的證明資料。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2000年1月4日國務院令第276號,2014年3月7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條:申請第二類醫療器械產品注冊,注冊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注冊申請資料?!?/span>
《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
《醫療器械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
第六十六條
醫療器械注冊證及其附件遺失、損毀的,注冊人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原發證機關核實后予以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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