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械注冊證補辦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號)第四十五條:“醫療器械注冊證遺失的,注冊人應當立即在原發證機關指定的媒體上登載遺失聲明。自登載遺失聲明之日起滿1個月后,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原發證機關在2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
不限 NMPA 廣東省 江蘇省 浙江省 上海市 北京市 福建省 天津市 重慶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吉林省 遼寧省 黑龍江省 陜西省 甘肅省 青海省 山東省 臺灣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江西省 安徽省 海南省 四川省 貴州省 云南省
已有1034次查看
已有916次查看
已有843次查看
已有907次查看
已有666次查看
已有628次查看
已有641次查看
已有656次查看
已有603次查看
已有622次查看
已有617次查看
已有607次查看
已有648次查看
已有673次查看
已有781次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