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類型:醫療器械 產品類型:有源 臨床科室:物理治療科管理類別:二
紫外治療設備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旨在指導和規范紫外治療設備的技術審評工作,幫助審查人員增進對該類產品機理、結構、主要性能、預期用途等方面的理解,方便審查人員在產品注冊技術審評時把握基本的要求和尺度。
本指導原則是對紫外治療設備的一般要求,申請人應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確定其中內容是否適用,若不適用,需具體闡述理由及相應的科學依據,并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對注冊申報資料的內容進行充實和細化。
本指導原則不作為法規強制執行,不包括行政審批要求。本指導原則所確定的核心內容是在目前的科技認識水平和現有產品技術基礎上形成的,因此,審評人員應注意其適宜性,密切關注適用標準及相關技術的最新進展,考慮產品的更新和變化。
一、適用范圍
本指導原則適用的紫外治療設備,是指利用紫外線的物理性能,對人體進行照射治療的設備(波長范圍在200nm—400nm以內),按第二類醫療器械管理。
本指導原則不包括光固化機、紫外激光設備、紫外光敏治療設備、紫外血液內照射設備、體腔內照射設備。
利用紫外線并結合其他物理方式進行治療的醫療器械,其紫外線治療部分亦適用本指導原則。
二、技術審查要點
(一)產品名稱的要求
產品的命名應符合《醫療器械通用名稱命名規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9號)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中的通用名稱要求,一般由一個核心詞和不超過三個特征詞組成。紫外治療設備的核心詞一般為治療儀或光療儀,特征詞為紫外,如:紫外線治療儀、紫外光療儀、紫外治療儀等。
產品名稱中不應包括產品型號、系列。
(二)產品的結構和組成
紫外治療設備一般包括主機部分、輻照器部分、嵌入式軟件及其他附屬部分,如護目鏡或眼罩。主機部分包括機箱、電源模塊、控制單元、顯示模塊。輻照器部分含有紫外光源, 注冊申請人應說明光源的型號規格和來源,并提供紫外光源的發射光譜圖。申請人應提供護目鏡的來源及相關技術參數。
紫外治療設備按電源部分結構可分為:交流、直流和交直流兩用。
紫外治療設備按照照射人體的部位可分為:全身照射式設備和局部照射式設備。如圖1和圖2所示。
紫外治療設備按照可攜帶形式可分為:臺式、立式和便攜式設備。
紫外治療設備按照光源類型可分為:LED光源、熒光光源。
圖1 紫外治療設備示意圖(全身照射式設備)
圖2 紫外治療設備示意圖(局部照射式設備、便攜式)
(三)產品工作原理/作用機理
工作原理:紫外治療設備的輻照裝置中裝有一個或多個光源,工作時,輻照裝置中的光源發出紫外光,用于對患者全身或局部進行照射,控制器根據患者需要照射的劑量來控制紫外線光照時間。一般來說,治療設備帶有散熱系統和安全聯鎖裝置。
目前醫療用紫外線分為三段,即長波紫外線UVA(波長320nm—400nm)、中波紫外線UVB(波長275nm—320nm)和短波紫外線UVC(波長275nm—200nm)。
紫外治療設備常用于治療銀屑病、白癜風。申請人應說明產品的作用機理。若申請人聲稱可以治療其他疾病,應提出治療疾病的機理,注明依據。
(四)注冊單元劃分的原則和實例
紫外治療設備的注冊單元原則上以產品的技術原理、結構組成、性能指標和適用范圍為劃分依據。
1.不同電氣結構應作為不同注冊單元進行注冊。
如電擊防護類型分別為I類和Ⅱ類的兩種設備,應按照兩個注冊單元進行注冊。
若產品采用三相供電與單相供電,則不能放入同一注冊單元。
2.不同機械結構,應考慮劃分為不同的注冊單元。
如全身照射式設備、局部照射式設備;臺式、立式和便攜式設備按各自分類歸入不同的注冊單元。
3.光源類型不同,應考慮劃分為不同的注冊單元。
如采用LED燈和熒光燈做光源的兩種設備,應考慮劃分為不同的注冊單元。
(五)產品適用的相關標準
紫外治療設備根據產品自身特點適用以下相關標準:
表 1 相關產品標準
標準編號 | 標準名稱 |
GB 9706.1—2007 | 醫用電氣設備 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
GB/T 14710—2009 | 醫用電器環境要求及試驗方法 |
GB/T 16886.1—2011 | 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 第1部分:風險管理過程中的評價與試驗 |
GB/T 16886.5—2003 | 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 第5部分:體外細胞毒性試驗 |
GB/T 16886.10—2005 | 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 第10部分:刺激與遲發型超敏反應試驗 |
紫外治療設備 | |
YY 0505—2012 | 醫用電氣設備 第1—2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并列標準:電磁兼容要求和試驗 |
YY/T 0316—2016 | 醫療器械 風險管理對醫療器械的應用 |
YY/T 0708—2009 | 可編程醫用電氣系統 |
YY/T 0709—2009 | 醫用電氣設備 第1—8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并列標準:通用要求,醫用電氣設備和醫用電氣系統中報警系統的測試和指南 |
GB 4706.85—2008 | 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 紫外線和紅外線輻射皮膚器具的特殊要求 |
上述標準包括了技術要求中經常涉及到的部件標準和方法標準。有的申請人還會根據產品的特點引用一些行業外的標準和一些較為特殊的標準。
產品適用及引用標準的審查可以分兩步來進行。首先對引用標準的齊全性和適宜性進行審查,也就是在編寫技術要求時與產品相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是否進行了引用,以及引用是否準確。可以通過對技術要求中是否引用了相關標準,以及所引用的標準是否適宜來進行審查。此時,應注意標準編號、標準名稱是否完整規范,年代號是否有效。
其次對引用標準的采納情況進行審查。即,所引用的標準中的條款要求,是否在技術要求中進行了實質性條款引用。這種引用通常采用兩種方式,文字表述繁多、內容復雜的可以直接引用標準及條文號。
如有新版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發布實施,產品性能指標等要求應執行最新版本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六)產品的適用范圍/預期用途、禁忌癥
1.預期用途
紫外治療設備的預期用途應體現紫外療法的預期使用場所和臨床適應證。例如:
若采用UVA和/或UVB波段的紫外治療設備,預期用途可表述為:“供醫療機構對銀屑病、白癜風作輔助治療用”或者“產品在醫生定期隨訪下,供皮膚病患者自行對白癜風、銀屑病作輔助治療” 。
若采用UVC波段的紫外治療設備,預期用途可表述為:“手術切口愈合不良,手術切口感染,外傷傷口感染及傷口未愈病癥的紫外光照射輔助治療”。
2.禁忌癥包括絕對禁忌癥和相對禁忌癥。
(1)絕對禁忌:包括但不限于著色性干皮病;Bloom綜合癥;系統性紅斑狼瘡;發育不良痣綜合癥;皮肌炎;惡性黑素瘤史;日光性皮炎;惡性腫瘤;孕期婦女。
(2)相對禁忌:包括但不限于可以進行照射治療,但醫生須在治療期間對患者進行密切關注。卟啉病;白內障;天皰瘡;家族性黑素瘤病史者;放射治療或砷劑治療史者;顯著肝功能異常者。
(七)產品的研究要求
1.產品性能研究
應當提供產品性能研究資料以及產品技術要求的研究說明,包括功能性、安全性指標以及與質量控制相關的其他指標的確定依據,所采用的標準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論基礎。如:需提供輻射劑量、輻射時間確定及燈管光譜的依據。產品若聲稱適用于家用,則需提供產品符合IEC 60601—1—11《醫用電氣設備 第1—11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通用要求 附屬標準:在家庭衛生保健環境中使用的醫用電氣設備和醫用電氣系統的要求》的研究資料。
2.生物相容性評價研究
臨床使用中輻照器若存在接觸患者的可能性,則需對接觸患者的部件進行生物學評價。根據GB/T 16886.1—2011《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 第1部分:風險管理過程中的評價與試驗》標準進行生物相容性評價,提供接觸部件名稱、患者接觸類型、患者接觸時間、患者接觸材料名稱。至少考慮以下方面的要求:細胞毒性、致敏性、皮膚刺激,并提供評價資料。
當需要進行生物學試驗時,應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認可的、并具有相應生物學試驗資質的醫療器械檢驗機構進行。國外實驗室出具的生物學試驗報告,應附有國外實驗室表明其符合GLP實驗室要求的質量保證文件。
3.生物安全性研究
本產品不含動物源或生物活性物質,本條不適用。
4.滅菌/消毒工藝研究
在操作中,設備有被污染或沉積物留于瑕疵和縫隙的可能性,需要清洗和消毒。應提供推薦的清洗和消毒方法、推薦使用的消毒劑及其確定依據,并提供清洗和消毒有效性的驗證資料。
5.產品有效期和包裝研究
申請人應當提供產品有效期信息及確定依據。
光源壽命的確定:應當提供紫外光源壽命信息及確定依據。
產品包裝標記應符合GB/T 191—2008《包裝儲運圖示標志》的要求,并提供符合證據。提供在宣稱有效期內運輸存儲條件下,保持包裝完整性的依據。
6.動物研究
不適用。
7.軟件研究
產品若含軟件,軟件研究應參見《醫療器械軟件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5年第50號)。申請人應提交一份單獨的醫療器械軟件描述文檔,內容包括基本信息、實現過程和核心算法,核心算法關注紫外輻照劑量算法。軟件的安全性級別至少應為B級,詳盡程度取決于軟件的復雜程度和紫外波段(考慮UVC波段)。同時,應當出具關于軟件版本命名規則的聲明,明確軟件版本的全部字段含義,確定軟件的完整版本和發布版本。
產品若無軟件,則本部分不適用。
(八)產品的主要風險
紫外治療設備的風險管理報告應符合YY/T 0316—2016《醫療器械 風險管理對醫療器械的應用》的有關要求,審查要點包括:
1.與產品有關的安全性特征判定可參考YY/T 0316—2016的附錄C。
2.危害、可預見的事件序列和危害處境判斷可參考YY/T 0316—2016附錄E、I。
3.風險控制的方案與實施、綜合剩余風險的可接受性評價及生產和生產后監視相關方法可參考YY/T 0316—2016附錄F、G、J。
以下依據YY/T 0316—2016的附錄E(表E.2)從十三個方面提示性列舉了紫外治療設備的可能存在的初始危害因素,提示審評人員可從以下方面考慮。
表2 產品主要初始危害因素
危害類型 | 示例 | |
能量危害 | 電磁能(電磁干擾) | 使用環境內其他設備對紫外治療設備電磁干擾導致電氣設備非控制啟動或輸出參數(如紫外強度、治療時間)非預期增加。 |
光能 | 因時間或劑量控制出錯,患者接受紫外線輻照時間過長,可能引起紫外線過量照射,造成皮膚紅斑或燒傷。 | |
治療時服用光敏劑及其他藥物可能造成的風險及產生的傷害。 | ||
紫外線對周圍人員(含醫務人員)可能造成的傷害。 | ||
受照患者的敏感部位(如:眼睛、生殖器)未采取防護措施,產生非預期輻射。 | ||
電能 | 可觸及金屬、外殼、應用部分等與帶電部分隔離/保護不夠,電介質強度不夠,可能對使用者或患者造成電擊危害等。 | |
產品外殼、應用部分絕緣/隔離不夠,可能引起過量漏電流傷害使用者或患者等。 | ||
熱能 | 可觸及的外殼溫度過高,可能引起使用者或患者燙傷; 應用部分表面溫度過高,可能使接觸部位的皮膚燙傷等 長時間使用造成局部溫升過高,引起組件著火。 | |
機械能 | 產品外殼(外露的燈管)機械強度和剛度不足,產品面、角、邊粗糙等,燈管破裂導致患者受傷。 | |
腳輪等支撐件承重能力不夠,導致傾倒、翻轉等。 | ||
墜落/懸掛導致機械部件松動導致傷害等。 | ||
生物學和化學危害 | 生物學 | 產品清潔或消毒不完全,可能會使患者再次或交叉感染等。 |
化學 | 在外來物質中,如使用清洗劑或消毒劑的殘留物、污染物等。 燈管等部件報廢后隨意丟棄,導致環境污染。 UVC波段的紫外線泄露產生臭氧,導致環境污染。 | |
生物相容性 | 可能與患者接觸材料的化學成分的毒性,如引起細胞毒性、遲發致敏反應、皮膚刺激反應等。 | |
操作 危害 | 功能 | 由于控制模塊失效無法使用。 不正確或不適當的輸出或功能,如輸出強度不準確。 出光開關、軟件失效治療儀會自動輸出紫外線等。 |
使用錯誤 | 由缺乏技術的/未經培訓的人員使用:使用者/操作者未經培訓或培訓不足,不能正確使用和維護、保養設備;等等。 | |
信息 危害 | 標記 | 無眼睛防護標志。 不完整的說明書。 產品性能特征的不適當描述。 不適當的預期使用規范。 未充分公示限制的內容。 |
操作說明書 | 易混淆的使用說明書:如缺少詳細的使用方法、缺少必要的技術參數、缺少必要的警告說明、未提供關于治療人體不同部位的照射時間和安全照射距離的說明。 | |
過于復雜的操作說明書。 | ||
紫外線有害輻射,人員防護問題不明確或不清晰。 | ||
警告 | 對副作用的警告不充分。 未提供對于其接受治療部位光敏感性差的患者必須在醫生指導下進行的警告。 服務和維護規范。 |
(九)產品技術要求應包括的主要性能指標
注冊產品技術要求中的產品名稱應使用中文,并與申請注冊的中文產品名稱相一致。產品技術要求中應明確產品型號和/或規格,以及其劃分的說明。對同一注冊單元中存在多種型號和/或規格的產品,應明確各型號及規格之間的所有區別(必要時可附相應圖示進行說明)。對于型號/規格的表述文本較大的可以附錄形式提供。
本條款列舉的性能指標為紫外治療設備的典型指標,申請人制定性能指標應參考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并結合具體產品的設計特性、預期用途和質量控制水平且不應低于產品適用的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性能指標應根據使用情況至少包括以下技術指標的要求:
1.外觀及結構。
2.有效紫外輻射。
3.非預期紫外輻射。
4.紫外輻射殘留。
5.紫外輻射光譜。
6.定時。
7.閃爍。
8.護目鏡/眼罩:若注冊產品組成中包括護目鏡/眼罩,則透過護目鏡/眼罩后的光輻射應滿足YY 0901—2013《紫外治療設備》中非預期輻射的規定。護目鏡同時還應滿足GB 4706.25—2008《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 紫外線和紅外線輻射皮膚器具的特殊要求》中的32.102規定。
9.安全應滿足:
(1)GB 9706.1—2007《醫用電氣設備 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2)YY 0901—2013《紫外治療設備》的安全要求。
(3)YY 0505—2012《醫用電氣設備 第1—2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并列標準:電磁兼容要求和試驗》。
(4)若申報產品為全身照射式設備,還需考慮安全相關的防護措施(如,對密閉空間產生的安全風險的防護等)。
10.環境試驗應滿足:
GB/T 14710—2009《醫用電器環境要求及試驗方法》。
(十)同一注冊單元中典型產品的確定原則和實例
同一注冊單元應按產品風險與技術指標的覆蓋性來選擇典型產品。典型產品應是同一注冊單元內能夠代表本單元內其他產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產品,應考慮功能最齊全、結構最復雜、風險最高的產品。同一注冊單元中,若輔助功能不能互相覆蓋,則典型產品應為多個型號。
例如,選擇輻射器個數最多的設備作為典型產品,在部件不變的情況下,性能可做差異性檢驗。
(十一)產品生產制造相關要求
1.紫外治療設備產品的工藝流程一般為原材料外購外協、部件組裝、整機組裝、整機調試、老化試驗、檢驗、入庫,申請人可采用流程圖的形式描述工藝,且應結合產品實際生產過程細化產品生產工藝介紹,應能體現出外協加工部分(如有)、半成品加工過程,所提供工藝流程圖需識別并注明主要控制點及關鍵工藝,本產品一般關鍵工藝為整機調試。
2.應詳細介紹生產場地情況,并應結合上述介紹的產品加工工藝以及工序和工位的劃分、預計產量、生產線劃分等實際需求細化生產、檢驗、倉庫場地面積等相關情況說明。有多個研制、生產場地,應介紹每個研制、生產場地的實際情況。
3.提供產品主要元器件清單,清單中包括所用主要元器件(如:光源、軟件)的信息(如:型號規格、生產商等)。
(十二)產品的臨床評價細化要求
紫外治療設備不屬于免于進行臨床試驗的第二類醫療器械目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4年第12號)和第二批免于進行臨床試驗醫療器械目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6年第133號)中的產品,其臨床可分兩種情況:一種是申請人可按照《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號)、《醫療器械臨床評價技術指導原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5年第14號)的相關規定提交臨床評價資料,通過與同品種醫療器械對比進行臨床評價。另一種是通過同品種醫療器械的對比進行臨床評價不足以證明產品安全有效的,需采用臨床試驗來驗證產品的預期用途。
1.同品種臨床評價
紫外治療設備進行同品種臨床評價時,需提交同品種產品的臨床資料(包括同品種產品的臨床文獻或臨床試驗報告)、對比說明及所對比的同品種產品批準上市的證明。
提供與已上市紫外治療設備產品進行同品種判定的綜述和相關證明資料。進行對比的項目應包括但不限于:適用范圍、產品結構、工作原理、主要技術指標、關鍵部件(光源)、產品風險(禁忌癥、防范措施、警告)等內容。
若提供同品種產品臨床試驗資料,則同品種臨床試驗資料包括:其原始的臨床試驗方案和臨床試驗報告;或者已經公開的,取得廣泛認可的臨床試驗結果并在技術文獻資料或醫學學術雜志中刊登和記載的,能夠證明其安全使用的資料;或者國外同品種產品的原始臨床試驗資料(如果是外文資料,需要譯文和原文同時提交)。
2.臨床試驗
紫外治療設備的臨床試驗應符合《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25號)的要求。進行臨床試驗的產品,申請人應當提交臨床試驗協議、倫理委員會批件、臨床試驗方案和臨床試驗報告等資料。
臨床試驗細化要求如下:
2.1臨床試驗規范
臨床試驗應在已取得資質的臨床試驗機構內進行。臨床試驗應按照《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進行。臨床試驗樣品的生產應當符合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體系的相關要求。
2.2臨床試驗方案
臨床試驗方案的設計應由申請人、臨床專家和統計學家共同完成。統計分析人員應全程參與臨床試驗(包括:方案設計、數據管理、統計分析及統計分析報告)。臨床試驗方案應合理、科學,能夠驗證產品的預期用途。方案中的樣本量確定理由應充分、科學,每個適應癥均應有符合統計學意義的樣本量來驗證產品的安全有效性;選擇對象范圍應明確,涵蓋產品的預期用途;臨床評價標準應清晰明確,且得到臨床公認。在審查紫外治療設備的臨床試驗方案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2.2.1臨床病例數確定的理由
確定臨床試驗例數就是計算試驗的樣本量的大小。太少的樣本會得出不正確的結論,太多樣本浪費時間和資源,因此,有必要在臨床試驗方案中合理地確定樣本量的大小。
樣本量的估計要考慮以下因素的影響:
①與同類產品或與標準治療(對照組)相比,估計合理的效應大小δ(組間治療差異);對于非劣效試驗,應提供臨床及統計學認可的非劣效界值。
②列出正確的公式估計樣本量。考慮失訪和脫離病例等其他因素的影響,臨床實際的病例數建議在計算樣本量的基礎上至少增加20%。
2.2.2確定入選標準和排除標準
臨床試驗方案應預先制定明確的入選標準和排除標準,入選標準應有明確的診斷標準,診斷標準應是臨床公認的。
符合入選條件且愿意參加臨床試驗并簽署知情同意書的方可確定為入選對象,入選對象應具有符合該適應癥人群的普遍的代表性。
2.3臨床試驗方法
臨床試驗方法是對方案中總體設計內容的具體實施。紫外治療設備的臨床可采用隨機平行對照設計,以避免由于組間的不均衡而導致兩組人群不可比。對照組可采用已上市的、具有合法資質的、療效確實的同類產品,或者采用臨床公認有效的傳統治療方法。試驗是否采用盲法可根據具體情況設置。
2.4臨床試驗結論
臨床試驗結論應明確該產品的預期用途,符合方案的要求。臨床試驗報告中應明確臨床試驗的起始時間,參加臨床試驗的入選對象的基本情況,包括入選對象的數量、年齡、性別、病種、病情輕重、病程分布等信息。所有的入選對象應符合入選標準和排除標準。為了客觀評價試驗產品的治療效果,應對參加試驗組和對照組的入選對象的這些基本情況進行統計學分析,驗證兩組間人群的均衡可比性。
(十三)產品的不良事件歷史記錄
①暫未發現。
(十四)產品說明書和標簽要求
產品說明書一般包括使用說明書和技術說明書,兩者可合并。說明書和標簽應符合《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號)、YY/T 0466.1—2009《醫療器械 用于醫療器械標簽、標記和提供信息的符號 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YY 0901—2013《紫外治療設備》中的相關要求。說明書、標簽的內容應當真實、完整、科學,并與產品特性相一致,文字內容必須使用中文,可以附加其他語種。說明書、標簽、包裝標識中的文字、符號、圖形、表格、數據等應相互一致,并符合相關標準和規范要求。結合產品的特點至少還應關注以下方面的內容:
1.應明確“建議在醫生指導下使用”。
2.應明確產品的治療部位。
3.應明確常用的照射距離。
4.應明確常用的治療時間范圍。
5.應明確產品不能照射的部位。
6.應明確“閱讀說明書后再使用”。
7.應明確每次使用完畢后,與人接觸部分進行清洗消毒的要求(如適用)。
8.應明確使用、貯存、運輸過程中環境溫度、濕度和大氣壓力。
9.應給出適用于患者及操作者的護目鏡/眼罩的相關信息。
10.禁忌癥至少應包括(六)中 “禁忌癥”的內容。
11.注意事項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1)不要用眼睛直視紫外線光源,以防眼睛受到傷害。
(2)在紫外光源點亮前,應佩戴可遮蓋眼睛的UV護目鏡/眼罩。
(3)治療方法和治療劑量應遵醫囑。
(4)兒童患者必須在成人的監護下方可使用。
(5)對于家用治療設備需明確指出:建議在醫生指導下使用、對使用環境的規定及對家人的防護等。
三、審查關注點
(一)產品電氣安全性能和主要技術性能是否執行了國家和行業的強制性標準;性能指標的確定是否能滿足產品的安全有效性;光譜范圍、紫外輸出強度、定時器定時誤差(若有定時器)等是否做出了要求。
(二)說明書中必須告知用戶的信息是否完整,如應明確本產品使用的環境、使用人群和限制使用的情況等。
(三)綜述資料中應詳述申報產品的工作原理及作用機理,應含有產品結構組成圖,每個型號均應有外觀圖。明確光源的型號規格、生產商。
(四)產品的主要風險是否已經列舉,并通過風險控制措施使產品的安全性在合理可接受的程度之內。
(五)研究資料詳述性能指標(紫外輸出強度、紫外輻照劑量、有效受照區、紫外輻射光譜)確定的依據;詳述產品調節輻射劑量的方式,同時提供光源的輸出光譜圖。
(六)建議說明書中提及的性能參數寫入技術要求中。若有某些關鍵的功能,能定性定量評價這些功能的技術參數也建議寫入技術要求中。如適用,技術要求中應明確軟件的名稱、版本命名規則及發布版本號。
(七)說明書中應明確適用范圍,且適用范圍應與臨床試驗結果相符;必須告知用戶的信息和注意事項應準確、完整,外部標識應符合相關的要求。
(八)臨床評價報告中應體現產品最大輻照劑量下的安全有效性,對每種適應證的驗證應充分。
四、編寫單位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證審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