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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醫療器械注冊被退審不得不知的內容!

發布時間:2024-09-03 人氣:269 作者:

     1、技術審評過程中被退審風險有多大?

2022年5月22日,總局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CMDE)發布《關于醫療器械注冊審評補充資料有關事宜的公告》(下稱《公告》),其中明確指出:自2022年6月1日起,審評中心對醫療器械注冊審評補充資料嚴格執行“一次性發補”,對于未按規定補充資料的申請將給與“終止審查”或“不予注冊”的建議。

2022年10月1日實施的《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總局令第4號)第二十八條規定:“技術審評機構應當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應當在1年內按照補正通知的要求一次提供補充資料……申請人逾期未提交補充資料的,由技術審評機構終止技術審評,提出不予批準的建議,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核準后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

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醫療器械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局令47號)第五十四條:“技術審評過程中需要申請人補正資料的,技術審評機構應當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應當在收到補正通知1年內,按照補正通知要求一次提供補充資料;技術審評機構收到補充資料后,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技術審評。申請人對補正通知內容有異議的,可以向相應的技術審評機構提出書面意見,說明理由并提供相應的技術支持資料。申請人逾期未提交補充資料的,終止技術審評,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不予注冊的決定。”

法規嚴格了“一次發補”要求、申請數量、遞交資料質量及審評員的審評尺度等。“一次發補”實施后的數據告訴我們“退審率”有9%左右,意味著每100份資料里就有9個倒霉蛋“領獎”回家。

2、哪些原因將導至退審?

2022年10月1日實施的《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總局令第4號)第三十九條:對于已受理的注冊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不予注冊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

(一)申請人對擬上市銷售醫療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進行的研究及其結果無法證明產品安全、有效的;

(二)注冊申報資料虛假的;

(三)注冊申報資料內容混亂、矛盾的;

(四)注冊申報資料的內容與申報項目明顯不符的;

(五)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醫療器械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局令47號)第五十九條 對于已受理的注冊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不予注冊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

(一)申請人對擬上市銷售醫療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質量可控性進行的研究及其結果無法證明產品安全、有效、質量可控的;

(二)質量管理體系核查不通過,以及申請人拒絕接受質量管理體系現場檢查的;

(三)注冊申請資料虛假的;

(四)注冊申請資料內容混亂、矛盾,注冊申請資料內容與申請項目明顯不符,不能證明產品安全、有效、質量可控的;

(五)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當然,還包括申請人逾期未提交補充資料的,“申請人逾期未提交補充資料的,由技術審評機構終止技術審評,提出不予批準的建議,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核準后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

總計6種情形,其中“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是對不予注冊其他情況的一個托底條款。

2022年9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和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發布了《關于醫療器械注冊申請發補未回項目有關事宜的公告》,強調了公示結束后,對無異議的申報產品資料將終止審查。后續每隔一段時間,就會發布《關于對部分發補未回的申報資料進行退審的公告》,附產品列表。

3、退審后多久可以重新申請該產品注冊?

各位RA工作人員熟悉的2000年頒布的《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16號令)第二十五條規定:“注冊申請被終止審查的,在被終止審查后的6個月內不得再次申請。”而在2022年頒布的4號令和2022年頒布的47號令中并未找到對應條目,這意味著注冊人收到不予注冊決定后,重新整理修改注冊資料,遞交同一產品的注冊申請不再受時間限制。根據《關于發布<醫療器械產品注冊項目立卷審查要求(試行)>等文件的通告》,自2022年9月1日起,在受理環節按照立卷審查要求對相應申請的申報資料進行審查。器審中心在受理環節按照立卷審查要求進行資料審核,如涉及資料補正,原則上執行一次性發補要求。一次性發補是指按照立卷審查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注冊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注冊人未能按照受理補正意見補齊資料或根據受理補正意見修改后再次提交的資料仍存在問題,導致仍不符合立卷審查要求需再次補正的,仍屬一次性發補范疇。

但是,需提請各位注意的是:依據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的《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9號)第八十三條:在申請醫療器械行政許可時提供虛假資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的,不予行政許可,已經取得行政許可的,由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部門撤銷行政許可,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使用的醫療器械,10年內不受理相關責任人以及單位提出的醫療器械許可申請;違法生產經營使用的醫療器械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沒收違法行為發生期間自本單位所獲收入,并處所獲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罰款,終身禁止其從事醫療器械生產經營活動。

4、退審后怎么辦?

(1)退審后,申請人享有的權利

退審發生后,申請人享有申請復審和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另外,依據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2022年發布的相關規定,申請人享有索回部分注冊申報資料的權利。

(2)不予退回的申報資料,如何遞交?

依據上文可知,申報資料中的多數是不予退還的,那么這部分資料如何進行再申請呢?以檢測報告為例,2022年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行政受理中心曾明確:“對于退審后再次申報的醫療器械注冊申請,申報時可提交原注冊檢測報告復印件作為本次注冊時申報的注冊檢測報告。生產企業應對申報項目為退審后再次申報的情形進行說明,并提交該檢測報告復印件與原件一致的聲明。”當然,申請人還應注意申報資料本身的有效期。

(3)針對退審的說明性文件

對于退審后再次申請的相關問題,行政受理中心在2022年曾針對“重新注冊退審后再次申請”發表聲明:“企業在符合重新注冊申報資料的前提下,應對退審意見中提出的和涉及的有關問題予以補充和完善,并提交針對退審意見逐項完善的說明和相應的支持性資料。”

(4)退審后的基本應對步驟

綜上所述,退審后常規操作步驟為:1、明確退審后自身享有的權利;2、分析退審原因,作出決策;3、確定重新申請/申請復審/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時間,制定項目計劃,籌備相關資料。

5、補正資料要求

在醫療器械技術審評過程中,由于申請人/注冊人所提交的注冊申報資料不能滿足法規規章或相關審評要求,無法證明申報項目的安全性、有效性,審評人員以“醫療器械補正資料通知”的形式告知申請人/注冊人提交相關補充資料。2022年1月14日,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發布了《關于發布醫療器械注冊審評補正資料要求管理規范的通告》(2022年第1號),有關要求如下:

(一)醫療器械補正資料通知答復的原則

1. 申請人/注冊人提交補充資料內容的基本信息應與首次提交注冊申報資料保持一致,與“醫療器械補正資料通知”要求內容一一對應,分別進行闡述。

2. 申請人/注冊人需保證提交的補充資料內容與“醫療器械補正資料通知”的要求具有相關性,并保證提交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

3. 申請人/注冊人需保證提交的補充資料中用詞準確,表達清晰無歧義。

4. 發補和補回過程僅針對本次注冊申報時提交的信息范圍,不得通過補充資料的方式變更原申請范圍。

5. 申請人/注冊人在補回過程遇到無法進行驗證、確認或無法實現的補正要求,應詳述理由并提供科學證據。

申請人/注冊人應指定專人負責確認補正時限、進行預約溝通、準備補充資料等事宜,以提高補充資料的質量和效率。指定專人應當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熟悉醫療器械注冊相關法規、規章和有關審評要求。申請人/注冊人應盡量保證補正工作的延續性,過程中不宜頻繁更換指定專人。

(二)醫療器械補正資料通知答復的要求

申請人/注冊人提交相關補充資料時,應同時提交“補充資料內容說明”和針對“醫療器械補正資料通知”的具體補充資料文件。

1.針對“補充資料內容說明”的要求

“補充資料內容說明”是針對“醫療器械補正資料通知”中所有問題的逐條說明,對補正思路和補充資料文件進行概述,闡明解答的問題,并明確各問題相關補充資料文件的名稱和位置。

(1)申請人/注冊人需按“醫療器械補正資料通知”要求的內容對相應答復情況逐條說明,不重復或遺漏問題,形成“補充資料內容說明”。

(2)申請人/注冊人需列明“醫療器械補正資料通知”中提及的問題,針對如何回復補正要求進行概述,如未提交相關補充資料需進行說明論證。各相關條款的描述建議包括以下要素:

1)簡述對補正問題的理解;

2)簡述應答思路或論證推理邏輯;

3)補正資料的依據;

4)具體包括哪些客觀證據,文件、數據或信息等;

5)特殊情形的說明;

6)其他。

(3)“補充資料內容說明”中應明確補充資料文件名稱及在“補正RPS目錄”中的位置。

(4)涉及產品技術要求和/或產品說明書更改的,申請人/注冊人應當在“補充資料內容說明”中相應問題項下具體說明。

(5)申請人/注冊人如有“醫療器械補正資料通知”要求以外的其他必要補充文件,可在“補充資料內容說明”中單獨描述并明確文件名稱及位置。

2. 針對補充資料文件的要求

(1)申請人/注冊人需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以下一種補充資料文件進行答復:

1)要求提供的信息或數據;

2)替代信息和解釋,說明其可充分解決問題的原因;

3)如申請人/注冊人認為補正資料要求與注冊申報事項無關或對補正資料要求有疑議或異議的,可提交相關說明文件,并解釋具體原因、提供科學證據。

(2)補充資料文件應按照“醫療器械補正資料通知”中補正資料要求的順序逐項提交,如多條要求指向同一補充資料文件,可不必重復提交,在“補充資料內容說明”中明確即可。

(3)補充資料文件的格式和簽章要求與注冊申報資料的要求一致。

(4)如有必要,建議對某些補充資料文件中的更新信息予以特殊標注(如斜體、加粗、高亮字體、對比表等),以突出其變化內容,便于審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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