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取得《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相對應許可內容已變更完畢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2000年1月4日國務院令第276號,2014年3月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條:從事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生產的,生產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生產許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條件的證明資料以及所生產醫療器械的注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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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許可證變更與延續能否同時辦理?
答:不能,在國家總局系統兩項內容不允許同時提交。
生產許可變更在系統找不到企業資料?
答:需要首先核實企業生產許可開辦是否在國家局系統簡歷基礎檔案,如若沒有需要補錄系統,才能進行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