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應在醫療器械注冊證書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提出延續注冊申請。
2.對于申請產品適用的醫療器械強制性標準已經修訂的,應符合新標準要求;對于申請產品適用的推薦性標準已經修訂或者實施的,應參照執行。
3.對于用于治療罕見疾病以及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急需的醫療器械,批準注冊部門在批準上市時提出要求,注冊人應已經在規定期限內完成醫療器械注冊證載明事項。
4.已參照執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已發布的相應技術指導原則。
5.辦理醫療器械注冊申請的人員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熟悉醫療器械注冊管理的法規、規章和有關的技術要求。
審批結果
1、《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9號)第十六條:“申請第二類醫療器械產品注冊,注冊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注冊申請資料。……”。第二十二條:“醫療器械注冊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注冊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向原注冊部門提出延續注冊的申請。……”
2、《醫療器械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第八條:“……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實行注冊管理。……境內第二類醫療器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后發給醫療器械注冊證。……”第八十二條:“醫療器械注冊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注冊的,注冊人應當在醫療器械注冊證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延續注冊,并按照相關要求提交申報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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