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類醫療器械產品注冊人住所變更
審批結果
1、《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9號)第十三條:“……,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實行產品注冊管理”;第十六條:“申請第二類醫療器械產品注冊,注冊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注冊申請資料。……”。第二十一條:“……發生其他變化的,應當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備案或者報告”
2、《醫療器械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第八條:“……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實行注冊管理。……境內第二類醫療器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后發給醫療器械注冊證。……”第七十九條:“…… 發生其他變化的,應當在變化之日起30日內向原注冊部門備案。…… 注冊人名稱和住所、代理人名稱和住所等,屬于前款規定的需要備案的事項。境內醫療器械生產地址變更的,注冊人應當在辦理相應的生產許可變更后辦理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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